(2017)津0103执保字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璟、高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璟,高暘,赵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04号申请人:邓璟,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骏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高暘,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被申请人:赵淑梅,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邓璟与被申请人高暘、被申请人赵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暘、被申请人赵淑梅名下的价值17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邓璟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暘、被申请人赵淑梅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