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金喜与张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喜,张虎,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金喜被执行人:张虎被执行人:张凯本院在执行郑金喜与张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张虎、张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在期限内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虎、张凯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虎、张凯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