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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金喜与张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喜,张虎,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金喜被执行人:张虎被执行人:张凯本院在执行郑金喜与张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张虎、张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在期限内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虎、张凯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虎、张凯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