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温*刚、王*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刚,王*静,王*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财保26号申请人:温*刚,男,1981年7月1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静,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莘县残联职工,住莘县。被申请人:王*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莘县河店镇政府职工,住莘县。申请人温*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静、王*琛的工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7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工资、银行存款7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740元,暂由申请人温*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仲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