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娄新、王俊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娄新,王俊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314号原告: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南)开祥天下城小区635号。法定代表人:郝宜飚。委托代理人:胡洁,公司员工。被告:娄新,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东台。被告:王俊丽,女,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东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新、王俊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新乡开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亚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