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跃吉与黄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吉,黄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298号原告黄跃吉,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区,被告黄永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吉诉被告黄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原告黄跃吉负担。审判员 李福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浩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