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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跃吉与黄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吉,黄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298号原告黄跃吉,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区,被告黄永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吉诉被告黄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原告黄跃吉负担。审判员  李福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浩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