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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黎明、钟文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黎明,钟文婷,蔡细保,蔡江,聂熠,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谢黎明,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钟文婷,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蔡细保,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蔡江,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聂熠,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雪梅与被执行人罗冬莲、周丽(2015)宜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2823万元。被执行人钟文婷、张小明、蔡细保、蔡江、聂熠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