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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901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康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康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民初1901号原告: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晋路的9号。法定代表人:岑均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薇,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市康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白沙路61号。法定代表人:刘觉民,总经理。原告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药业集团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康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康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雨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康医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豪森药业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746825.01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药品购销业务,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医药产品。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建立了滚动发货与汇款机制,并采取定期对账的形式对原告应收账款进行确认。由于被告存在经营风险问题,经双方谈判,业务关停。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46825.01元未结清。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不予支付剩余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被告康康医药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药品购销业务,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医药产品。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康康医药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3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746825.01元。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7年5月19日作(2017)苏0703民初19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康康医药公司在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处债权760000元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原告豪森药业集团公司提供的往来对账单、销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抗辩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往来对账单足以证实被告康康医药公司欠原告豪森药业集团公司货款746825.01元的事实。对账单出具后,被告未偿还货款,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746825.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市康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46825.01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8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15588元,由被告康康医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康康医药公司将该款于给付上述款项是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8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管 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