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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裘良军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良军,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992号原告:裘良军,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峰,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裘良军诉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裘良军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良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裘良军负担。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