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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王俊窜至本市顺庆区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2号住院部楼下,看见通道处停放一辆黑色贝斯特牌电动车没有上地锁,王俊趁周围人不注意便坐上电动车,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套开电动车的笼头锁,通上电后将该电动车盗走。被告人王俊将车起至顺庆区小西门附近将电动车电池以160元卖与一收废旧的人,并将电动车丢弃在路边。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8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王俊于2005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名称上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25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报案,到案经过,证人罗某、王某、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王俊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员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曾经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虽然被告人王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多次受到刑事处罚,主观恶性较大,可以在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犯罪所得16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