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866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茆玉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茆玉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866号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公园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叶成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长学,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茆玉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茆玉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