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莉与张大霞身体权纠纷一案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347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孙莉与张大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大霞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大霞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为提供有限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