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家举与溥德明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溥德满,溥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溥德满。被执行人溥德明。在本案执行申请人周家举与被执行人溥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溥德明应当支付尚欠申请人溥德满劳动报酬5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80元本案执行至今,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云0423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云0423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昌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