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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若彬与塞西亚拉图、钱达木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若彬,塞西亚拉图,钱达木尼,萨音额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865号原告:吴若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西县。被告:塞西亚拉图,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钱达木尼,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萨音额敦,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若彬诉被告塞西亚拉图、钱达木尼、萨音额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若彬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若彬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恬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