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若彬与塞西亚拉图、钱达木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若彬,塞西亚拉图,钱达木尼,萨音额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865号原告:吴若彬,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西县。被告:塞西亚拉图,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钱达木尼,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萨音额敦,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若彬诉被告塞西亚拉图、钱达木尼、萨音额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若彬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吴若彬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恬 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