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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胜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凤、罗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胜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凤,罗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三组。被执行人四川胜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书房村17组62号。被执行人罗凤。被执行人罗云龙。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胜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凤、罗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胜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凤、罗云龙给付本金13万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云龙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前支付3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6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6万元,被执行人罗云龙以其所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作担保。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胜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凤、罗云龙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康耐德硅胶科技有限公司1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