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小妹、九江龙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妹,九江龙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程小妹,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龙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爱云。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程小妹申请九江龙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龙华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程小妹案款118776.57元,承担执行费1681.65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龙华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琚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