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长河与范成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620号申���执行人:郭长河。被执行人:范成磊。申请执行人郭长河与被执行人范成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776.00元,其中案款726.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200.00元,申请人遂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长河与被执行人范成磊(2016)鲁1102民初6181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