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446刘江与淮安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江,淮安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江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锦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货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后,依职权调查了案外人王金柱,了解其与被上诉人锦程货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情况,王金柱接受了法院调查,但该证据没有经当事人相互质证,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1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本院退回。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孙 洁审判员 蒋其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