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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祁建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建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78号罪犯祁建斌,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渭滨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至2020年2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祁建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祁建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祁建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建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快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