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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24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朱太洪与朱振海、傅俊洁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太洪,朱振海,傅俊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24民初1472号申请人:朱太洪。被申请人:朱振海,农民。被申请人:傅俊洁,农民。上列当事人间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