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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长庚与何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庚,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庚,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何峰,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长庚与被执行人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何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人不在本县境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