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超、刘运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超,刘运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超,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有,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上诉人田超因与被上诉人刘运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河南省桐柏县��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李君彦审判员 孙建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