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778陈磊与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778号原告:陈磊,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系原告陈磊叔叔),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巴黎都市商业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卓晓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娇,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磊与被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陈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