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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斋,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斋之妻沈海燕存款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