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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义惠、童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惠,童朝阳,黄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义惠,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童朝阳,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黄桂英,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义惠与被执行人童朝阳、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童朝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朝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5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