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义惠、童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惠,童朝阳,黄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义惠,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童朝阳,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黄桂英,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义惠与被执行人童朝阳、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童朝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朝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5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