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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林够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够,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现住:瑞丽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0时30分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林够居住的瑞丽市弄岛镇果园街子旁商铺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居住的商铺货架上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在靠墙的橱柜上查获用白色板蓝根药瓶盛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瓶和用绿色口香糖盒盛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盒,在墙上围裙口袋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包裹内用6个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鸦片1包。经称量,以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0.04克,毒品鸦片净重41.7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检查、搜查、扣押材料;称量、取样材料;现场辨认材料;检验报告;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德宏州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够非法持有毒品鸦片41.76克、甲基苯丙胺10.04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林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林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查获的毒品和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岩健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