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江德与赖立谱、欧雪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江德,赖立谱,欧雪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民初1433号原告:欧江德,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立谱,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欧雪月,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欧江德为与被告赖立谱、欧雪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池万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江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欧自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立谱、欧雪月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江德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月2月15日,被告赖立谱因在外经营煤矿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于2014年2月15日,被告赖立谱向原告补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2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赖立谱、欧雪月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共同偿还。因此,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赖立谱、欧雪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逾期归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欧雪月的诉讼主张,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赖立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赖立谱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登记查询摘抄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两份及汇款凭证、嘉宾礼簿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赖立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赖立谱、欧雪月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出示,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实相应事实,故予以采纳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赖立谱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于2014年2月15日,被告赖立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2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赖立谱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400000元,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放弃对被告欧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赖立谱欠原告欧江德借款本金40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立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江德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赖立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池万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泽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