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秀英与李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英,李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892号原告:赵秀英,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李军海,男,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英与被告李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