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有忠与四川省众驰伟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邓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忠,四川省众驰伟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邓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2385号原告:王有忠,男,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云安,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众驰伟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马强。被告:邓亚林,男,生于1978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王有忠诉被告四川省众驰伟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邓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有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原告王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