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孙春阳、吴志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孙春阳,吴志祥,孙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5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原高明镇)胜利居委会12组。负责人:倪瑞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建(特别授权),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孙春阳,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志祥,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孙飞翔,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孙春阳、吴志祥、孙飞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17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先由许燕执行,后由沈鹏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以被执行人孙春阳已经主动偿还借款本金46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20元,余款亦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