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兰兵与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六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兵,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六分公司,张兆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683号原告:王兰兵,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六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兆奇,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张兆奇,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生,住无极县。王兰兵与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中航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六分公司、张兆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兰兵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原告王兰兵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