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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90号原告:孙某,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李某,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鸽-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