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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爱斌诉长治市八一广场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爱斌,长治市八一广场管理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482号原告:曹爱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刘府忠,长治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支持起诉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职务:检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琴,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科员。被告:长治市八一广场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八一广场。法定代表人:李雁冰,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兵、郭新宇(实习),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爱斌与被告长治市八一广场管理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淑琴、王贞出庭支持起诉。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已缓交),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曹爱斌负担。审 判 长 朱显& # xB;人民陪审员 成志丽人民陪审员 孙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