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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峰与牛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牛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民初1656号原告杨峰,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易立霞(杨峰之妻),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牛宏伟,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原告杨峰诉被告牛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峰的委托代理人易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宏伟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峰诉称:2015年6月15日被告牛宏伟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每月利息700元,借款期限半年,到期后被告仅付二个月利息14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15日牛宏伟出具的30000元借条(复印件);被告牛宏伟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牛宏伟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杨峰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今借到杨峰现金30000元”。原告杨峰于2017年4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牛宏伟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宏伟出具的欠条没有利息约定,因被告牛宏伟未到庭应诉,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款利息的约定事实不明,故对原告杨峰要求被告牛宏伟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宏伟借原告杨峰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牛宏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予交上诉费5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无已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孙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翟林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