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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学义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义,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459号原告:周学义,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该公司法务。原告周学义起诉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学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学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