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刘成起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刘成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3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维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亮,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下简称农行东日瑞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成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东日瑞景支行上诉请求: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未就被上诉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关键信息的重大违约行为作出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理了涉案银行卡后即将该卡交由他人使用,违反了双方约定并共同遵守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构成重大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本人负责。二、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保证被上诉人卡内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已按上级机构要求,积极为被上诉人办理了安全性能更高的芯片金融IC储蓄卡。三、一审法院将使用者是否泄露银行卡信息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刘成起辩称,农行东日瑞景支行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被上诉人并未泄露涉案银行卡信息,只是将该卡交由其岳父岳母保管,并非转借;接到境外消费短信后,岳父母及时将该卡返还,被上诉人于次日持卡办理挂失,足以证实涉案交易系盗刷。二、上诉人提供的安全性能更高的芯片金融IC卡并不能有效防止盗刷。三、被上诉人并未转借银行卡,也无任何违约行为。上诉人作为储蓄合同中保管资金的一方,有义务保障储户一方资金的安全。刘成起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在农行东日瑞景支行开立了银行卡账户,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2016年6月发生了该银行卡信息被他人盗取复制、卡内资金被盗刷的情况,应当先由银行一方对持卡人进行赔付。故请求法院判决农行东日瑞景支行给付被消费、取现的银行卡内现金93109.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成起在农行东日瑞景支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卡号为62×××76。后刘成起将该卡交由其岳父岳母保管使用。2016年6月10日,该银行卡帐户在菲律宾的酒店、ATM机被消费、取现共计93109.30元,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区分局受案回执以及询问笔录证实该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的事实。2016年6月11日,刘成起持涉案银行卡到农行××路分理处办理了挂失业务。一审法院认为,刘成起在农行东日瑞景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借记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盗窃、复制的义务。本案中他人利用复制假的银行卡,将刘成起银行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应当认定银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义务,银行构成违约。尽管刘成起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保管使用,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存在泄密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成起存款93109.3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刘成起在农行东日瑞景支行办理了银行卡(金穗借记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借记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盗窃、复制的义务。农行东日瑞景支行认为刘成起将银行卡转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构成重大违约,银行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上述条款约定的是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密码,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转让或转借银行卡造成资金损失时的责任分担问题,并非是针对伪卡交易的免责条款。刘成起将银行卡交由其岳父岳母保管,该卡一直在其岳父岳母持有中,其卡内资金是他人用伪卡在国外盗刷,不是由于代办、转让或转借银行卡所致。因刘成起否认泄露了银行卡密码,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系刘成起及其岳父岳母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密码所致,农行东日瑞景支行亦不能提供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农行东日瑞景支行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他人利用伪卡在国外将刘成起银行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应当认定银行没有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义务。综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东日瑞景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崔玉水审判员 代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书记员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