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造生与杨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造生,杨战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809号原告:孙造生,男,195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杨战辉,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造生诉被告杨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造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造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造生撤诉。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孙造生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思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