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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美周与陈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周,陈保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280号原告:李美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雪晴、杨海元,均系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许昌分公司)。代表人:赵国志,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许昌中支公司)。代表人:王建新,人寿财险许昌中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科峰,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美周与被告陈保国、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人寿财险许昌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美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保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周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陈保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周撤回对陈保国的起诉。审判员  张青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力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