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3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仲林与徐白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仲林,徐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仲林,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徐白龙,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仲林与被执行人徐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军审判员 邓伟审判员 李渊��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