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忻州市龙腾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马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龙腾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马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龙腾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区X乡X村。法定代表人:王世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马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县X乡X村。法定代表人:阚国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龙腾煤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马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621民初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景宏审判员 樊 建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