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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李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何鹏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涛。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459.02元【支付借款本金152032.65元,利息20411.03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57.34元(从2016年9月11日起暂计至申请之日),支付律师费3400元,案件受理费184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6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浩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