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土生与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生,张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644号原告:林土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娟,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林土生与被告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土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张小娟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6月3日、2015年7月26日各向林土生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双方在三分借条中均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林土生向张小娟催讨借款,张小娟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过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小娟归还林土生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小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瑜群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