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066号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16075-6,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16室。法定代表人:沈萌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渝,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翩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32035-X,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708室。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99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垠坤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史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凡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