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淑芹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淑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终214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芹。委托代理人白鹤龙(系吴淑芹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区区长。上诉人吴淑芹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淑芹以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淑芹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淑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淑芹负担。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