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喜之缘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喜之缘火锅长寿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839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支路52号附1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791P。法定代表人:邱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勤英,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喜之缘火锅长寿分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淘宝城*楼。经营者:何剑平,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喜之缘火锅长寿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曌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审判员 刘军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