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2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邵氏工艺花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邵氏工艺花边有限公司,杭州永泰纺织有限公司,邵关月,马淑琴,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2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5791953-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708号天林广场第1-3层。法定代表人竹海雷。被执行人杭州邵氏工艺花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0976-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杏花村。法定代表人马淑琴。被执行人杭州永泰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7874-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法定代表人陈永祥。被执行人邵关月,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马淑琴,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85330-6,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02983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天启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南方嘉园商城1-101、1-102、1-103、1-104,建筑面积分别为1491.63平方米、1899.71平方米、1899.71平方米、1434.35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526.29平方米、670.27平方米、670.27平方米、506.0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南方嘉园商城10-101、10-102、10-104、10-107、10-109、10-110、10-201、10-202、10-203、10-204、10-301、10-302、10-303、10-304、10-401、10-403,建筑面积分别为1944.7平方米、1117.71平方米、2201.31平方米、2415.91平方米、1211.98平方米、1046.73平方米、3562.52平方米、2465.11平方米、2463.96平方米、2875.27平方米、3600.23平方米、2539.65平方米、2538.66平方米、2875.27平方米、422.39平方米、441.4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634.18平方米、364.5平方米、717.87平方米、795.86平方米、399.26平方米、344.82平方米、1161.77平方米、803.89平方米、811.69平方米、947.18平方米、1174.07平方米、828.2平方米、836.3平方米、947.18平方米、137.75平方米、145.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南方嘉园商城1-101、1-102、1-103、1-104,建筑面积分别为1491.63平方米、1899.71平方米、1899.71平方米、1434.35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526.29平方米、670.27平方米、670.27平方米、506.0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马房字第××、20××35、2009004039、20××3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马国用(2009)第81286、81285、81287、81290号,内容详见浙天启[2017](房估)鉴字第027号估价报告书]。二、拍卖被执行人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南方嘉园商城10-101、10-102、10-104、10-107、10-109、10-110、10-201、10-202、10-203、10-204、10-301、10-302、10-303、10-304、10-401、10-403,建筑面积分别为1944.7平方米、1117.71平方米、2201.31平方米、2415.91平方米、1211.98平方米、1046.73平方米、3562.52平方米、2465.11平方米、2463.96平方米、2875.27平方米、3600.23平方米、2539.65平方米、2538.66平方米、2875.27平方米、422.39平方米、441.4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634.18平方米、364.5平方米、717.87平方米、795.86平方米、399.26平方米、344.82平方米、1161.77平方米、803.89平方米、811.69平方米、947.18平方米、1174.07平方米、828.2平方米、836.3平方米、947.18平方米、137.75平方米、145.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马房字第××、20××37、2009004036、20××34、2009004033、20××32、2009004046、20××48、2009004031、20××49、2009004041、20××42、2009004043、20××30、2009004044、20××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马国用(2009)第81274、81273、81272、81282、81283、81284、81275、81278、81281、81279、81276、81277、81280、81289、81271、81288号,内容详见浙天启[2017](房估)鉴字第028号估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