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崔国飞与卢连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飞,卢连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45号原告:崔国飞,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卢连会,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飞与被告卢连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