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光文申请执行蒋华、第三人蒋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丁光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3日,住四川省隆昌县龙市镇。被执行人:蒋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住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第三人:蒋豪,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申请执行人丁光文与被执行人蒋华、第三人蒋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请按本裁定及有关规定将被执行人蒋华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工农街1-1-2-2号住宅过户到第三人蒋豪名下;二、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期间,请不予办理对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工农街1-1-2-2号住宅的查封、抵押登记等手续;三、注销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工农街1-1-2-2号住宅的原房产(土地)权证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