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达仓与被告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达仓,冯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00号原告:孙达仓,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冯金龙,男,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孙达仓与被告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达仓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达仓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