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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达仓与被告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达仓,冯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00号原告:孙达仓,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冯金龙,男,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孙达仓与被告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达仓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达仓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