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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64号原告:曲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