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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玉玫与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玫,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江文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921号原告:王玉玫,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廖凤,系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东路。法定代表人:江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艳萍,系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镜明,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沃鸿,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文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玉玫诉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江镜明、江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原告王玉玫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玫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10元,由原告王玉玫负担。审 判 长  殷永东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丽云 关注公众号“”